青岛博宁福田通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博宁福田通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桦南招远皮革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黑0822民初1450号
原告青岛博宁福田通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桦南招远皮革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博宁福田通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案件保全费620元,由 原告青岛博宁福田通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晏博
书记员  夏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