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博宁福田通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岛博宁福田通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枣庄市海润商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12民初26993号
申请人青岛博宁福田通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枣庄市海润商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海润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瑞红
书记员  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