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783民初2066号
申请人青岛博宁福田通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寿光闽兴置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博宁福田通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寿光闽兴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青岛博宁福田通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志辉
书记员 马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