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6829号
原告:青岛英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90号内。
法定代表人:逢继秋,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东江、付董董,系山东海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博宁福田通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华东路以东,规划东4号线以西,规划东17号线以北。
法定代表人:夏继禹,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英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博宁福田通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英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思宏
人民陪审员 陈朝辉
人民陪审员 王雪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金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