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博宁福田通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博宁福田通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4民初2593号
原告:青岛博宁福田通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华东路以东规划东4号线以西规划东17号线以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溪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博宁福田通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青岛博宁福田通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博宁福田通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博宁福田通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5元,因原告申请撤回215000元的起诉,对案件受理费4625元予以退还原告;部分撤诉后案件受理费金额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