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4民初2805号
原告: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39938793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周成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01345837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7-10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贞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