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2066号
申请执行人: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高桥镇高尔夫路**。
法定代表人:周成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红伦,女。
委托代理人:徐薇,女。
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div>
法定代表人:许洪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20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貌
审判员 张 瑞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