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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2执恢454号
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特1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支付货款1226494.11元、履约保证金70万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21787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案款1948281.11元,扣除执行费21787元后,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1926494.11元,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剩余部分并申请终结(2020)陕0112民特1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2民特1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