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82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XXXX产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39938793G。
法定代表人周成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11315230XJ。
法定代表人刘晓宝,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特1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支付货款1226494.11元、履约保证金70万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21787元。案件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对逾期利息部分主动放弃,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30日前将案款1926494.11元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112执828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约定履行,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启
审判员 党白鹭
审判员 张小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