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辽7101执37号
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350114.5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366072.5元,其中,本金1350114.50元,执行费15958元。本院征收执行费后已于2020年11月27日将该款转付给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此,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辽7101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邵文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