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7101执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周成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2196746-1,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解佳飞,系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0)辽7101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3×××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90026.9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邵文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郎春如

书记员 王晓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