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执2307号
申请执行人: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周成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中铁财智中心****。
法定代表人:付谦,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济仲裁字第072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因本案是仲裁执行案件,执行标的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济仲裁字第0723号裁决书由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陈金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