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2208号
原告:江阴帕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NACN549,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金凤村李巷上165号。
法定代表人:梁有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海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39938793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周成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帕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帕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诸国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梦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