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执44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39938793G,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周成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红伦、徐薇。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8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11民特192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6000元、支付以16000元的未付部分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6‰计算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7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报告了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浙A9××**的车辆已被本院另案处置中,本案无法处置;***名下公司股权经与申请人研判,无处置价值,本案暂不处置。截至目前,本案未执行到案款,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11执44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杜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