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龙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91财保28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龙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龙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以(2018)鲁0791财保2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山东龙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龙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具体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希佳
书记员  吴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