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406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沪01**民初6406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原告:***,女,198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顺庆路500号2幢809室-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顺庆路500号3幢209室-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两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366元,减半收取89,18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