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上某某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406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沪01**民初6406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原告:***,女,198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顺庆路500号2幢809室-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顺庆路500号3幢209室-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两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366元,减半收取89,18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