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4469号
申请执行人:上***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顺庆路500号2幢809室-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落地创意(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曙光广场一期培训楼第三层312-B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落地创意(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沪0117民初199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落地创意(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该民事判决履行义务,原告上***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落地创意(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支付货款79,718元、前次诉讼相关费用38,08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9,71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律师费13,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落地创意(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并缴纳执行费2,17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华夏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10月26日止,如需续冻,请申请执行人在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冻结期限届满,冻结措施自动解除),但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查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至此,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