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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昌黎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等与昌黎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5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初字第1679号
原告***,市民。
原告***,市民。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昌黎县昌黎镇二街西山小区30号,下简称电力工程。
原告***、吕海明诉被告电力工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昌黎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昌黎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