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民初36号
原告: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国航世纪中心A座19层。
诉讼代表人:敖斌,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亭旁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用,董事长。
原告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 建
审 判 员 张登贵
审 判 员 罗乔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春霞
书 记 员 程静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