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三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73行初7758号
原告:杭州三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华村(浙江省建德经济开发区城东区块内)。
法定代表人:林建平,董事长兼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推荐,住江西省井冈山市。(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芳,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第三人: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亭旁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用,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强,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君,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案由: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第438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0年3月30日。
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6月28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0年11月26日。
被诉决定系被告针对第三人就原告拥有的专利号为201721185140.6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被告在该决定中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无效。据此,宣告201721185140.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诉称: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创造性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1.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阳极导电接触包和阴极导电接触包大小不同,阳极导电接触包的宽度大于阴极导电接触包的宽度,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2.证据1中有绝缘垫板4,没有动机去增设一个绝缘盖板,并在盖板上设置多种缺口。3.证据3中的另一绝缘板7与证据1中绝缘垫板4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再将证据3中的另一绝缘板应用到证据1中。(二)被告以超出两种对比文件组合的方式来评述权利要求3、5、6的创造性,是不合理的。(三)本专利在无效答辩过程中已修改过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只涉及将阴极导电接触包露出来的技术特征,被诉决定第9页第5段中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认定有误,创造性评述也存在错误。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本专利
(一)专利权人:原告。
(二)实用新型名称:一种阴、阳极导电接触包大小不同的槽间导电装置。
(三)专利号:201721185140.6。
(四)申请日:2017年9月15日。
(五)授权公告日:2018年4月27日。
(六)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
“1. 一种阴、阳极导电接触包大小不同的槽间导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主导电排(1)、阳极辅助导电排(2)、阴极辅助导电排(3)和绝缘板(4),所述主导电排(1)位于所述绝缘板(4)上,所述阳极辅助导电排(2)和阴极辅助导电排(3)分别位于所述主导电排(1)的两侧;
所述主导电排(1)的轴向一侧设有多个阳极导电接触包(1.1),另一侧设有多个阴极导电接触包(1.2),所述阳极导电接触包和阴极导电接触包大小不同,所述阳极导电接触包(1.1)的宽度大于所述阴极导电接触包(1.2)的宽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阴、阳极导电接触包大小不同的槽间导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板(4)的轴向一侧设有阳极辅助导电排凹槽(4.2),另一侧设有阴极辅助导电排凹槽(4.3),所述绝缘板的轴向中间设有一条主导电排凹槽(4.1),所述主导电排凹槽和阳极辅助导电排凹槽之间、主导电排凹槽和阴极辅助导电排凹槽之间分别设有左隔板(4.4)和右隔板(4.5)。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阴、阳极导电接触包大小不同的槽间导电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绝缘块(5),所述绝缘块(5)上的轴向一侧设有多个阳极导电接触包缺口(5.1),另一侧设有多个阴极导电接触包缺口(5.2),所述阳极导电接触包缺口(5.1)套设于所述主导电排(1)上的阳极导电接触包(1.1)上,所述阴极导电接触包缺口(5.2)套设于所述主导电排上(1)的阴极导电接触包(1.2)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阴、阳极导电接触包大小不同的槽间导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阳极辅助导电排(2)上沿其轴向分别有多个阳极辅助导电排导电接触包(2.1),所述阴极辅助导电排(3)上沿其轴向分别有多个阴极辅助导电排导电接触包(3.1)。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阴、阳极导电接触包大小不同的槽间导电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绝缘块(5),所述绝缘块(5)上一侧边缘上设有阳极辅助导电排导电接触包缺口(5.3),另一侧边缘上设有阴极辅助导电排导电接触包缺口(5.4),所述阳极辅助导电排导电接触包缺口(5.3)套设于所述阳极辅助导电排导电接触包(2.1)上,所述阴极辅助导电排导
电接触包缺口(5.4)套设于所述阴极辅助导电排导电接触包(3.1)上。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阴、阳极导电接触包大小不同的槽间导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块(5)覆盖于所述绝缘板(4)上,且覆于所述阳极辅助导电排(2)和阴极辅助导电排(3),并使所述阳极辅助导电排导电接触包(2.1)和阴极辅助导电排导电接触包(3.1)突出于所述绝缘块(5)的上表面。
7. 根据权利要求3或5所述的一种阴、阳极导电接触包大小不同的槽间导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导电排(1)、阳极辅助导电排(2)和阴极辅助导电排(3)采用纯铜雕刻或根据模具浇铸制成;所述绝缘板(4)和绝缘块(5)采用具有阻燃、耐高温、耐腐蚀性能的材质制作。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阴、阳极导电接触包大小不同的槽间导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阳极导电接触包(1.1)、阴极导电接触包(1.2)、阳极辅助导电排导电接触包(2.1)和阴极辅助导电排导电接触包(3.1)的大小、形状和数量能够改变。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阴、阳极导电接触包大小不同的槽间导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导电排(1)上设有阳极导电接触包(1.1)的一侧和阴极辅助导电排(3)相邻安装,所述主导电排(1)上设有阴极导电接触包(1.2)的一侧和阳极辅助导电排(2)相邻安装。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阴、阳极导电接触包大小不同的槽间导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阳极辅助导电排(2)和阴极辅助导电排(3)能够为一体成型结构或拼接成型结构。”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原告于2020年2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阴、阳极导电接触包大小不同的槽间导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主导电排(1)、阳极辅助导电排(2)、阴极辅助导电排(3)和绝缘板(4),所述主导电排(1)位于所述绝缘板(4)上,所述阳极辅助导电排(2)和阴极辅助导电排(3)分别位于所述主导电排(1)的两侧;
所述主导电排(1)的轴向一侧设有多个阳极导电接触包(1.1),另一侧设有多个阴极导电接触包(1.2),所述阳极导电接触包和阴极导电接触包大小不同,所述阳极导电接触包(1.1)的宽度大于所述阴极导电接触包(1.2)的宽度;
还包括绝缘块(5),所述绝缘块(5)上的轴向一侧设有多个阳极导电接触包缺口(5.1),所述阳极导电接触包缺口(5.1)套设于所述主导电排(1)上的阳极导电接触包(1.1)上;
所述绝缘块(5)上一侧边缘上设有阳极辅助导电排导电接触包缺口(5.3),所述阳极辅助导电排导电接触包缺口(5.3)套设于所述阳极辅助导电排导电接触包(2.1)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阴、阳极导电接触包大小不同的槽间导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板(4)的轴向一侧设有阳极辅助导电排凹槽(4.2),另一侧设有阴极辅助导电排凹槽(4.3),所述绝缘板的轴向中间设有一条主导电排凹槽(4.1),所述主导电排凹槽和阳极辅助导电排凹槽之间、主导电排凹槽和阴极辅助导电排凹槽之间分别设有左隔板(4.4)和右隔板(4.5)。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阴、阳极导电接触包大小不同的槽间导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块(5)上的轴向另一侧设有多个阴极导电接触包缺口(5.2),所述阴极导电接触包缺口(5.2)套设于所述主导电排上(1)的阴极导电接触包(1.2)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阴、阳极导电接触包大小不同的槽间导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阳极辅助导电排(2)上沿其轴向分别有多个阳极辅助导电排导电接触包(2.1),所述阴极辅助导电排(3)上沿其轴向分别有多个阴极辅助导电排导电接触包(3.1)。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阴、阳极导电接触包大小不同的槽间导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块(5)上另一侧边缘上设有阴极辅助导电排导电接触包缺口(5.4),所述阴极辅助导电排导
电接触包缺口(5.4)套设于所述阴极辅助导电排导电接触包(3.1)上。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阴、阳极导电接触包大小不同的槽间导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块(5)覆盖于所述绝缘板(4)上,且覆于所述阳极辅助导电排(2)和阴极辅助导电排(3),并使所述阳极辅助导电排导电接触包(2.1)和阴极辅助导电排导电接触包(3.1)突出于所述绝缘块(5)的上表面。
7. 根据权利要求3或5所述的一种阴、阳极导电接触包大小不同的槽间导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导电排(1)、阳极辅助导电排(2)和阴极辅助导电排(3)采用纯铜雕刻或根据模具浇铸制成;所述绝缘板(4)和绝缘块(5)采用具有阻燃、耐高温、耐腐蚀性能的材质制作。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阴、阳极导电接触包大小不同的槽间导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阳极导电接触包(1.1)、阴极导电接触包(1.2)、阳极辅助导电排导电接触包(2.1)和阴极辅助导电排导电接触包(3.1)的大小、形状和数量能够改变。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阴、阳极导电接触包大小不同的槽间导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导电排(1)上设有阳极导电接触包(1.1)的一侧和阴极辅助导电排(3)相邻安装,所述主导电排(1)上设有阴极导电接触包(1.2)的一侧和阳极辅助导电排(2)相邻安装。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阴、阳极导电接触包大小不同的槽间导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阳极辅助导电排(2)和阴极辅助导电排(3)能够为一体成型结构或拼接成型结构。”
二、对比文件
证据1:CN103122467A,公开日2013年5月29日,复印件5页;
证据2:CN101768756A,公开日2010年7月7日,复印件5页;
证据3:CN1382832A,公开日2002年12月4日,复印件9页;
证据4:CN104611729B,授权公告日2016年10月5日,复印件12页。
三、其他事实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的证据1-3。
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1.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不持异议;2.对权利要求5、6的异议理由同权利要求3。庭审中,被告明确系以证据1+证据2+公知常识来评价权利要求3、5、6的创造性,对此,原告表示不再坚持关于证据组合方式的相关意见。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权利要求修改文本、意见陈述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本专利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
证据1公开了一种带同极联通回路的电解槽间导电装置,包括绝缘垫板4,绝缘垫板4上设有主导电板1、阴极联通排2和阳极联通排3。(其他公开的技术特征此处省略)
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阳极导电接触包和阴极导电接触包大小不同,所述阳极导电接触包(1.1)的宽度大于所述阴极导电接触包(1.2)的宽度;权利要求1还包括绝缘块(5),所述绝缘块(5)上的轴向一侧设有多个阳极导电接触包缺口(5.1),所述阳极导电接触包缺口(5.1)套设于所述主导电排(1)上的阳极导电接触包(1.1)上;所述绝缘块(5)上一侧边缘上设有阳极辅助导电排导电接触包缺口(5.3),所述阳极辅助导电排导电接触包缺口(5.3)套设于所述阳极辅助导电排导电接触包(2.1)上。
原告对于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原告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评述有异议,原告认为,第一,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阳极导电接触包和阴极导电接触包大小不同,阳极导电接触包的宽度大于阴极导电接触包的宽度,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第二,证据1中绝缘垫板4的作用主要是安装辅助导电排和主导电板的一种安装座结构,没有动机去增设一个绝缘盖板,并在盖板上设置多种缺口。第三,证据3中的另一绝缘板7是一个分层用的绝缘结构,目的是为了将主导电板1与付导电板2在垂直方向上隔开,是实施例二、三的必要组件,与证据1中绝缘垫板4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再将证据3中的绝缘板应用到证据1中。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证据1已经公开了将主导电板1、阴极联通排2、阳极联通排3隔开铺设在带沟槽的绝缘垫板4上的技术方案,结合证据1说明书第[0002]、[0003]段记载的现有技术的缺陷、发明目的,为进一步避免或减少阴、阳极板导电棒与导电排接触不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中主导电板等部件上面增设绝缘盖板来增加绝缘性能以防各部件发生短路。至于本专利在绝缘盖板上留出缺口,是阴、阳极导电接触包需要露出以实现导通的需求,其手段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其次,关于本专利阴、阳极导电接触包大小不同的设计,根据说明书第[0002]、[0003]段记载“而由于其未考虑到阴阳极板的结构和厚度等不同,从而容易出现阴阳极碰撞搭接短路情况”“从而解决电解生产车间由于阴极板和阳极板的结构不同及厚度不同导致的容易短路的情况”,结合电解加工工艺中阳极板(棒)横截面大于阴极板(棒)的惯常设计,相对应的,阳极导电接触包的尺寸相对阴极导电接触包设计大一些也是容易想到的。第三,根据证据3中权利要求3、说明书第2页第4段记载的内容,另一绝缘板7设在主导电板1上方、付导电板2下方,此外在主导电板1下方设有可放置主导电板1、付导电板2的沟槽的绝缘板5。可见,证据3中另一绝缘板7的作用是隔开主导电板1、付导电板2,而证据1中绝缘垫板4的作用主要是用于安装主导电板1和阴极联通排2、阳极联通排3,二者在功能作用上并不相同。在证据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本专利绝缘板上方设置能够覆盖主导电排或阴、阳极辅助导电排的绝缘块,并根据需要在绝缘块轴向一侧设多个缺口,使阳极导电接触包(主导电排轴向)或阳极辅助导电排导电接触包(阳极辅助导电排轴向)突出于绝缘块的上表面显露出来,从而实现导通并增加绝缘性。
综上所述,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关于权利要求3、5、6创造性评述所用证据组合方式的问题
关于权利要求3、5、6,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被告以超出两种对比文件组合的方式来评述这几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是不合理的。本案庭审中,被告明确系以证据1+证据2+公知常识来评价权利要求3、5、6的创造性,在被告作出说明后,原告当庭表示不再坚持其关于权利要求3、5、6评述时有关证据组合方式的前述意见,故本院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三、关于权利要求3、5、6创造性的问题
关于权利要求3。原告认为,本专利在无效答辩过程中已修改过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只涉及将阴极导电接触包露出来的技术特征,被诉决定第9页第5段中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认定有误,创造性评述也存在错误。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权利要求、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明确,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只涉及阴极导电接触包缺口,作用是将阴极导电接触包暴露出来,被诉决定第9页第5段中有关“只将阳极导电接触包和阴极导电接触包暴露出来”的记载有误,结合上下文的表述应属于笔误。其次,证据2公开了包含小绝缘板的技术方案,小绝缘板设置在U型主导电板上,并在小绝缘板中间设有方形槽,给出以带有缺口的绝缘块来增加绝缘性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原告对权利要求5、6的异议理由同权利要求3,在本院已认定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不再就权利要求5、6的创造性进行重复评述。
综上所述,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三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杭州三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仪     军
人 民 陪 审 员   郑  雅  匀
人 民 陪 审 员   郑  伯  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刘  晓  霞
   技术调查官于萍
书  记  员   姜  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