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73行初7757号
原告:杭州三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华村(浙江省建德经济开发区城东区块内)。
法定代表人:林建平,董事长兼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推荐,住江西省井冈山市。(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芳,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第三人: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亭旁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用,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强,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君,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案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第438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0年3月30日。
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6月28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0年11月26日。
被诉决定系被告针对第三人就原告拥有的专利号为201510054685.2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被告在该决定中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无效。据此,宣告201510054685.2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诉称: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创造性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1.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第[0028]段的记载,本发明需要解决的实际技术问题是槽间导电装置如何耐高温的问题。2.证据1中的异型绝缘分隔板与阴极付导电板、阳极付导电板采用硫化结合方式牢固覆合,说明书也明确记载了技术效果。在证据1的一体式覆合结构有如此优点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也没有技术启示,将证据1中的一体式覆合结构转化为本专利中的分体式结构,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3.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本专利
(一)专利权人:原告。
(二)发明名称:一种带隔离定位块的槽间导电装置及使用方法。
(三)专利号:201510054685.2。
(四)申请日:2015年2月3日。
(五)授权公告日:2016年10月5日。
(六)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
“1. 一种带隔离定位块的槽间导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主导电排(1)、隔离定位块(2)、阳极辅助导电排(3)和阴极辅助导电排(4);
所述隔离定位块(2)的轴向左侧和轴向右侧分别设有多个左搭接槽(2.1)和多个右搭接槽(2.2),且所述左搭接槽(2.1)和右搭接槽(2.2)之间设有中间隔板(2.3),而相邻两个所述左搭接槽(2.1)和相邻两个所述右搭接槽(2.2)之间分别设有阴极辅助导电排安装槽(2.4)和阳极辅助导电排安装槽(2.5);
所述阳极辅助导电排(3)和阴极辅助导电排(4)上沿其轴向分别设有多个阳极辅助导电条(3.1)和多个阴极辅助导电条(4.1);
所述隔离定位块(2)设置在所述主导电排(1)顶端,且所述左搭接槽(2.1)和右搭接槽(2.2)分别与主导电排(1)顶端之间围成阴极棒搭接区和阳极棒搭接区;所述阳极辅助导电排(3)和阴极辅助导电排(4)均安装在所述隔离定位块(2)的顶端,且所述阳极辅助导电排(3)和阴极辅助导电排(4)分别位于所述中间隔板(2.3)的右侧和左侧,而所述阳极辅助导电条(3.1)和阴极辅助导电条(4.1)分别置于所述阳极辅助导电排安装槽(2.5)和阴极辅助导电排安装槽(2.4)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隔离定位块的槽间导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离定位块(2)是采用耐腐蚀、耐高温、阻燃的混凝土制成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隔离定位块的槽间导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离定位块(2)通过混凝土连接层设置在所述主导电排(1)顶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隔离定位块的槽间导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阳极辅助导电排安装槽(2.5)和阴极辅助导电排安装槽(2.4)相互错开设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隔离定位块的槽间导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导电排(1)左侧设有多个沿其轴向分布的阴极棒搭接块(1.1),所述主导电排(1)右侧设有多个沿其轴向分布的阳极棒搭接块(1.2);
所述阴极棒搭接块(1.1)和阳极棒搭接块(1.2)分别置于所述阴极棒搭接区和阳极棒搭接区内。
6. 一种权利要求1~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带隔离定位块的槽间导电装置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选择符合要求的主导电排(1)、隔离定位块(2)、阳极辅助导电排(3)和阴极辅助导电排(4);
步骤二:将所述隔离定位块(2)铺设在主导电排(1)上,并使得所述阴极棒搭接块(1.1)和阳极棒搭接块(1.2)分别置于阴极棒搭接区和阳极棒搭接区内;
步骤三:将所述阳极辅助导电排(3)和阴极辅助导电排(4)分别安装在所述隔离定位块(2)顶端,且所述阳极辅助导电排(3)和阴极辅助导电排(4)分别位于所述中间隔板(2.3)的右侧和左侧,并使得所述阳极辅助导电条(3.1)和阴极辅助导电条(4.1)分别置于阳极辅助导电排安装槽(2.5)和阴极辅助导电排安装槽(2.4)中,即获得所述带隔离定位块的槽间导电装置;
步骤四:在将由上述步骤三获得的所述带隔离定位块的槽间导电装置设置在相邻两个电解槽中间的槽边上后,所述阳极辅助导电条(3.1)与另设的阳极板导电棒的一端搭接,所述阳极板导电棒的另一端通过阳极棒搭接块(1.2)与所述主导电排(1)搭接,且所述阳极板导电棒上设有阳极板;
所述阴极辅助导电条(4.1)与另设的阴极板导电棒的一端搭接,所述阴极板导电棒的另一端通过阴极棒搭接块(1.1)与所述主导电排(1)搭接,且所述阴极板导电棒上设有阴极板;
步骤五:通电,电源输出的直流电从所述阳极棒搭接块(1.2)传导至阳极板导电棒和阳极板,与此同时,在阳极棒搭接块(1.2)导电不良的情况下,相邻阳极板的直流电经所述阳极辅助导电条(3.1)传导至阳极板;所述阳极板的电流再通过电解液传导至相邻的阴极板,电流从所述阴极板依次经所述阴极板导电棒和阴极棒搭接块(1.1)传导至下一个主导电排(1),与此同时,在阴极棒搭接块(1.1)导电不良的情况下,相邻阴极板的电流从阴极辅助导电条(4.1)传导至阴极板。”
二、对比文件
证据1:CN203976943U,授权公告日2014年12月3日,复印件8页;
证据2:CN202337843U,授权公告日2012年7月18日,复印件5页;
证据3:CN202671677U,授权公告日2013年1月16日,复印件7页;
证据4:CN202989299U,授权公告日2013年6月12日,复印件5页。
三、其他事实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的证据1-4。
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1.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不持异议;2.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不再坚持关于权利要求2-6具备创造性的主张。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意见陈述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关于被诉决定就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是否正确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解用槽间异型辅导电板结构,该槽间异型辅导电板结构为绝缘分隔板与付导电板一体的覆合结构,包括:异型绝缘分隔板、阴极付导电板和阳极付导电板。(其他公开的技术特征此处省略)
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隔离定位块与证据1的异型绝缘分隔板并不相同,证据1中异型绝缘分隔板与阴极付导电板和阳极付导电板牢固覆合为一个整体,异型绝缘分隔板仅是完整部件上的一个功能部分,权利要求1中阳极辅助导电排和阴极辅助导电排均安装在所述隔离定位块的顶端,各部件为分体设计。
原告对于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但原告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评述有异议。
原告主张,证据1中的异型绝缘分隔板存在不能耐高温的问题,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槽间导电装置如何耐高温的问题。被告认为,带隔离定位块的槽间导电装置是否耐高温与制备槽装置的材质有关,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材质,与证据1公开的异型绝缘分隔板的材质不构成区别技术特征,重新确定技术问题时不予考虑。
本案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证据1,证据1中的异型绝缘分隔板包括底部绝缘区、中间凸台隔断区和两侧极棒定位凹槽,设置在阴、阳极付导电板的中间位置。关于证据1,原告认为,证据1中异型绝缘分隔板与阴极付导电板、阳极付导电板牢固覆合为一个整体的方案,阴极付导电板、阳极付导电板工作的时候,电流大,导电板大量发热,加上导电板被橡胶或塑料材料覆合包裹,热量不易散发导致橡胶或塑料材料老化,最终导致异型绝缘分隔板的损坏而影响绝缘性。关于本专利,原告认为,本专利采用开放式隔离定位块,直接层叠,未包裹阳极辅助导电排和阴极辅助导电排,两导电排产生的热量可以快速散发,隔离定位块不会因热量大量聚集而损坏,故具有耐热的技术效果。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0009] 、[0010]段记载的内容,从现有技术的缺陷、本专利的发明目的而言,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或减少阳极板或阴极板断电或接触不良事故发生,原告关于证据1中异型绝缘分隔板、本专利中隔离定位块的上述意见,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本院无法采信,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其次,本专利说明书第[0012]段记载了对该装置中隔离定位块的进一步改进,即:采用耐腐蚀、耐高温、阻燃的混凝土制成隔离定位块使得所述带隔离定位块的槽间导电装置的耐腐蚀、耐高温、阻燃性能得到提高,最终提高该装置的安全系数,由此可知,该装置的耐腐蚀、耐高温、阻燃性能的提高系所述隔离定位块由耐腐蚀、耐高温、阻燃的混凝土制成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并非原告主张的因开放式隔离定位块的设置方式带来的有益效果。
综上,原告关于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槽间导电装置如何耐高温的问题”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问题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前述分析可以确定,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替代的槽间导电装置部件设置方法。
原告认为,证据1中的硫化结合的一体式覆合结构,在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技术效果,但本专利中明显不具备“牢固结合为一个整体”的技术效果,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也没有技术启示将证据1中的一体式覆合结构转化为本专利的分体式结构。被告认为,本专利的槽间导电装置组装过程中为分体,最终通过混凝土层将各个分体连接成一体,最终达到功能、实现技术效果也是一体化后的槽间导电装置。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明确限定隔离定位块、阳极辅助导电排、阴极辅助导电排为分体式结构。其次,说明书第[0054]段记载“步骤三:将上述阳极辅助导电排3和阴极辅助导电排4分别安装在隔离定位块2顶端……即获得带隔离定位块的槽间导电装置”、第[0055]段记载“步骤四:在将由上述步骤三获得的带隔离定位块的槽间导电装置设置在相邻两个电解槽中间的槽边上后……”由此可见,本专利作为槽间导电装置的使用方法,系先通过混凝土将隔离定位块、阳极辅助导电排和阴极辅助导电排连接成为一体然后再投入使用,并非将以上部分作为各自独立的分体部件组装后直接使用。最后,本专利说明书仅记载了通过混凝土连接所带来的技术效果,至于隔离定位块、阳极辅助导电排、阴极辅助导电排选择分体吊装或整体吊装对槽间导电装置的技术效果的影响,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并没有相应的记载。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全部部件一体加工后直接应用或者各部件分体加工后再一体化应用,均是本领域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选择使用。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原告明确表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不再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2-6具备创造性,故在本院已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不再就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进行重复评述。
综上所述,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三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杭州三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仪 军
人 民 陪 审 员 郑 雅 匀
人 民 陪 审 员 郑 伯 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刘 晓 霞
技术调查官于萍
书 记 员 姜 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