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8民终2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闽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吴用,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6)闽0823民初2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上杭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错误。本案应为雇佣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紫金铜业项目合作协议》无论从形式到内容,以及实际履行的事实都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和要件,虽上诉人被聘为总工程师,但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征,没有在被上诉人公司上班,不受其规章制度的约束,只是为了被上诉人在紫金铜业中标的三个项目工作,完成这些工作即是完成了自己的任务,被上诉人就应当依据协议支付上诉人的项目奖和基本年薪。同时上诉人没有享受被上诉人公司的社会保险和任何福利待遇,正是这种临时性,约定性和不稳定性,以及支付报酬的不固定性,才反映出本案为雇佣关系,只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而非受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上杭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劳动者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向用人单位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用人单位则向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和劳动保护、支付工资,对劳动者有惩戒权和指示命令权等等。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而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区别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键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隶属性,是否需要遵守其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结合本案,***被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为总工程师,其与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有《紫金铜业项目合作协议》,该协议名为合作协议,但从其内容来看,该工资支付形式较为固定,有基本年薪,且差旅费的报销需遵守公司出差管理规定进行报销,协议第七条约定:“交付给各承包商的所有文件均应履行甲方内部审批制度……”及第十条约定:“……总工程师应参与项目谈判及合同会审、签字确认。”可见虽然***不需遵守其日常的考核、考勤制度,但其仍需要遵守公司关于报销方面的规章制度、部分事项审批制度、总工程师工作职责等的规章制度,仍有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并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上诉人***认为系雇佣关系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现双方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关于管辖权异议问题,一审法院本应先行作出裁定,否则在程序上有错误,但由于双方均未对此问题上诉,故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