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三门三友冶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823民初2386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闽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吴用,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项目奖10万元,两年年薪4.8万元,共计14.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9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紫金铜业项目合作协议》,被告聘任原告为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福建紫金铜业项目,每年基本年薪为税后2.4万元,并约定给予原告最低项目费人民币30万元(税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已支付了20万元项目奖,尚欠10万元项目奖和两年的年薪4.8万元一直拒付,每年催讨无果而终。2015年9月通过律师向被告发函催讨该款,被告仍拒不支付。原告负责的项目早已完成,并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然而被告应支付的款项一拖再拖,拒不履行合同之义务,无奈之下,原告只有起诉,恳请法院判定所请。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有处理权的其他机关处理或依法裁定驳回***的起诉。事实与理由:一、贵法院对本案无直接审判权。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签订的紫金铜业项目合作协议属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故本案属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因劳动报酬等发生的劳动合同争议属劳动争议,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仲裁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劳动者应当先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未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因此,依法应予纠正。二、贵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在浙江省三门县,同时,签订的紫金铜业项目协议第1条约定,***负责其公司技术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紫金项目的技术工作。第5条约定,项目所有设备在其公司进行组装和试运行。可见,***须在其处完成其主要工作任务。因此,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在浙江省三门县。福建省上杭县既不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又不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即使完成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劳动者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贵法院也没有管辖权。更何况,本案尚未完成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综上,特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贵院就管辖问题先行作出裁定。
经本院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被告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资金铜业项目合作协议》,虽然该协议的名称为合作协议,但是从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看,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为总工程师,薪酬为基本年薪加项目报酬,基本年薪每年24000元,每季度支付一次;项目报酬扣除总成本后项目纯利润的30%作为项目奖,最低项目奖为人民币30万元;***在履行项目发生的差旅费由三门三友冶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但按三门三友冶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出差管理规定报销差旅费等。***与三门三友冶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约定,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双方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认为属于雇佣关系的辩解,理由不当,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与三门三友冶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应依法裁定驳回***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第的规定,且不属于第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第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