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台三行审字第462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三门三友冶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用。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对三门三友冶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5)3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5)3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5)3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即由被执行人三门三友冶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345平方米土地,拆除其在非法占用的3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强制执行工作由三门县亭旁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友观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周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