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1278号之一
原告:青岛威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长沙锦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湖南锦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威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锦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青岛威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威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50元,减半收取计5575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845元,由原告青岛威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