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金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常德市创点园林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点公司)与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公司)、常德金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湘0702民初2712号
原告:常德市创点园林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大道19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观音巷社区南街县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金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大道新邦壹品6幢418号。
法定代表人:柴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经理,一般授权代理。
常德市创点园林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点公司)与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公司)、常德金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创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四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创点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四通公司、金瑞公司支付创点公司工程款77190元及其按欠付工程款总额以日5‰计付的滞纳金;本案诉讼费由四通公司、金瑞公司承担。
四通公司辩称:1、四通公司与创点公司无合同关系;2、创点公司领款与施工均未通过四通公司;3、本案款项已付清。综上,四通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金瑞公司辩称,金瑞公司已给创点公司办理了相关付款手续,创点公司可向发包方领款,若创点公司未在发包方处领取相关款项,则金瑞公司可以和创点公司就相关工程款的给付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1日,常德市恒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华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变更为常德金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创点公司签订《景观工程雕塑、壁画、园林小品承包合同》。依合同约定,恒华公司将其以四通公司名义承包的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甲方)一标工程中的法制宣传浮雕装饰工程发包给创点公司;工程验收合格后五日内付清工程款,工程造价1350元/㎡,据实结算,逾期付款十日后,每日付欠额的0.5%赔偿金;工程质量以甲方验收为准;甲方付款后按比例付款给创点公司;该浮雕工程经甲方于2012年7月2日验收合格。2013年9月1日,该项目经常德市武陵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该工程款总额为161190元,甲方应付恒华公司相关工程款40多万元。其后,四通公司、恒华公司并未支付相关工程款。2013年春节前,甲方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向创点公司代付工程款84000元。双方形成争议,创点公司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认定上述事实有《承包合同》、照片、验收报告、证明、结算审核报告、领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创点公司与恒华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变更为金瑞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应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据此应依约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依查明的事实表明,创点公司与金瑞公司关于工程款的给付先是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五日内付清,后又注明:甲方付款后,恒华公司按比例付款给创点公司。可见双方对给付工程款的时间予以了变更,即给付条件为甲方付款后按比例付款,对此应认定为双方对付款方式的最终约定。现甲方尚欠恒华公司(即金瑞公司)40多万元工程款未付,且创点公司与恒华公司约定的按比例付款,属约定不明,本院确认依交易习惯及完工四年多的现状,欠付工程款应全部支付给创点公司较为妥当。综上,对创点公司要求判令金瑞公司支付装饰工程欠款77190元(161190元-8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四通公司与创点公司并无合同关系,且相关工程款的支付及施工均未通过四通公司,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四通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对创点公司要求判令金瑞公司按欠付工程款以日5‰计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双方对此虽有明确的约定,此滞纳金即是一种因违约而计付违约金的约定,因金瑞公司未向创点公司给付装饰工程款非其主观故意,在本案中不应认定金瑞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综上,对创点公司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常德金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常德市创点园林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支付装饰工程款77190元。
二、驳回常德市创点园林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常德金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