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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常德市创点园林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市恒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702执保521号
申请人常德市创点园林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常德市恒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德市创点园林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市恒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德市创点园林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市恒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在武陵区法院基建办的工程款15万元。担保人***以其名下的位于武陵区城东熊家堆居委会的常德市房权证武字第00092619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德市创点园林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市恒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5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东熊家堆居委会(产权证号:常德市房权证武字第00092619号)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许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原告提供担保,原告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