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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常德市恒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民初字第0230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代则红,湖南金州(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恒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国宝。
被告柴德淼。
原告***与被告常德市恒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德市恒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柴德淼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常德市恒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柴德淼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