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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区百乐居建材超市与常德市恒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武民初字第01866号
原告:武陵区百乐居建材超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XX丽
被告:常德市恒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陵区百乐居建材超市与被告常德市恒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常德市恒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4月3日至2012年5月15日装修常德纪委办公楼、****、芙蓉盛世时,没有按时支付货款,装修停止后亦没有按约定把余款付清。历时近两年,除所扣退款1100元外,至今仍欠货款55900元,有欠款单为证。其中原告武陵区百乐居建材超市多次向被告进行追讨,打电话联系不计其数,但被告一直拖欠未付,无奈之下,原告遂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常德市恒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原告装饰材料款55900元及货款利息21242元;2、被告常德市恒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所有为追回欠款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及联系费用5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本案中,***系字号为武陵区百乐居建材超市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在诉讼中,应以***为原告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武陵区百乐居建材超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