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3323号
原告:山东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淑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真真,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景阳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山东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景阳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山东景阳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计209元,由山东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