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安和集团有限公司

水发安和集团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四川安和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恢3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水发安和集团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四川安和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葛兆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伟,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藏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本院2019年8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水发安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8)川0116民初125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执行标的归还借款本金为450万元、利息以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5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本案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资金1200000元(其中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185600元,扣缴执行费14400元),本次2020年7月12日恢复执行期间,于2020年10月30日10时起60天内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变卖被执行人**的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199号“银泰中心华悦居”1栋19层1914号公寓式办公房,权证号: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386312号,竞买人李道远(身份证号522321198910××××)以353万元成交。上述拍卖款支付被执行人所尚欠借款本金3314400元、支付所欠部分利息107346.56元、支付本次房屋拍卖成交竞买人李道远代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费53327.44元、支付本次评估费13500元、扣缴本次执行费41426元。本次拍卖款支付后,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华斌

审判员  李金明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廖雯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