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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安和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01民初761号
原告:***,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四川安和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安和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廖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