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安和集团有限公司

水发安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116执恢654号

申请执行人水发安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

本院2019年8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水发安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按照本院(2018)川0116民初1256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水发安和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4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5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上述判决于2019年8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控制被执行人资金120万元(其中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185600元,扣缴执行费14400元);于2020年11月6日控制拍卖被执行人房产价款353万元(其中支付尚欠借款本金3314400元、支付所欠部分利息107346.56元、扣缴执行费41426元,剩余款为其他支出);于2021年4月25日控制被执行人资金166万元(其中支付尚欠利息1316191.04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8814.48元、扣缴执行费18350元,剩余款为其他支出)。本案借款本金450万元、利息142353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8814.48元强制执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一)规定,对本案已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