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泽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船山区永河页岩砖厂、四川瑞泽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903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船山区永河页岩砖厂,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仁里镇僧家沟村四社。
投资人:***。
被执行人:四川瑞泽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蜀秀东街139号水都豪庭2栋1层10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遂宁市船山区永河页岩砖厂与四川瑞泽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的(2019)川0903民初43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所欠货款781441.36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178.5元与执行费1024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川090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瑞泽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十四家关联企业的破产重整申请。因本院已受理本案被执行人的破产重整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向四川瑞泽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现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903执6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剑
审判员张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