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泽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瑞泽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903执异46号
异议人:四川天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鞠毅,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瑞泽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蜀秀东街139号水都豪庭2栋1层107号。
法定代表人:**。
四川天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瑞泽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川0903民初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四川天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6日以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案系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8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应当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负责审查。本案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已将复议材料移送至作出裁定的部门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天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异议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晓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