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2016号
原告:四川北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云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瑞泽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
原告四川北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瑞泽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北润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北润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1元,由四川北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曦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