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泽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执2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瑞泽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景光松。
被执行人潘跃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四川瑞泽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光松、潘跃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圣水南街64号中房.阳光水岸三期18栋1单元9楼5号(证监0213024)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建
审判员 贾武君
审判员 阳 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