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泽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执219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瑞泽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景光松。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民终29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瑞泽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光松、***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瑞泽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光松、***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82903元(执行费:112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建
审判员 贾武君
审判员 阳 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