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帮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文昌市林业局与四川帮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琼9005行审213号
申请执行人文昌市林业局,住所地文昌市文城镇文建路84号。
法定代表人吴敏,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泰初,文昌市林业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林慧清,文昌市林业局林地股股长。
被执行人四川帮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昌市文城镇后港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郑帮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密,海南川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良福,海南川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文昌市林业局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林罚决字[2019]第2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27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文昌市林业局称,被执行人四川帮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文昌市××镇非法占用林地建项目部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我局依法于2019年1月16日对被执行人立案查处,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第27号处罚决定:1.责令30天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林地518平方米范围内所有建筑与设施,恢复原貌;2.处予对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50元,共计25900元人民币的罚款。2019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其履行法定义务。在法定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第一项义务。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处罚决定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非法占用林地综合材料;2.立案登记表;3.关于责令停止非法占用林地的通知及通知书回执;4.延长办案期限呈批表;5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6.林业处罚先行告知书及送达回证;7.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及送达回证;8.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9.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10.交款单;11.法人授权委托书等;12.强制执行风险评估报告;13.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及方位图;14.现场辨认照片;15.当事人询问笔录;16.与本案相关的笔录及亲笔证词;17.勘测定界报告书及资质证书;18.执法证书;19.授权委托书(原件);2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1.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执行人四川帮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文林罚决字(2019)第2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所涉土地是答辩人因分包施工海南省“十三五”规划重点项目所需而短期租赁的废弃地,答辩人没有非法占用林地。2018年2月14日,答辩人经依法投标,中标海南省“十三五”规划重点项目海南省红岭灌区(国务院确立的172项重大水利基础设施工程之一,是解决琼东北地区工程性缺水的关键性工程)田间工程(文昌市3标段)。2018年4月,答辩人与招标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海南省红岭灌区田间工程文昌市3标段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分包海南省红岭灌区田间工程文昌市3标段的施工,合同工期1080天。2018年4月18日,答辩人按总包方的要求开始施工。2018年7月9日,为保障红岭罐区田间工程施工需要,答辩人与文昌市文城镇后港村民委员会后港三村小组签订租地合同,租赁后港三村小组原租赁给海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其他项目的土地作为项目部临时用地,用于堆放施工材料、工具及宿舍区,建造该项目部已经投入人民币80万元左右。签订租地合同时,该土地现状上已经有海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离后留下的部分板房,且除了板房外,其他土地均处于已平整状态,属于废弃地,答辩人没有非法占用林地。
二.文林罚决字(2019)第2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答辩人非法占用林地518平方米,认定事实不清。2019年1月16日,被答辩人以涉嫌非法占用林地为由对答辩人立案查处,并委托文昌市信息与测绘服务中心对答辩人的项目部地块进行测量鉴定。测量成果认为依据《文昌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答辩人的项目部地块涉及林地253.16平米。被答辩人将测量结果套对经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1日批复通过的《文昌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琼府函(2018)164号),认定答辩人非法占用林地518平方米。依据上述事实,首先,从文昌市信息与测绘服务中心于2019年1月16日出具的《文昌市东阁镇四川帮明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造项目部案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可以知道,虽然《文昌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中项目部用地涉及林地253.16平方米,但上诉人租赁土地时的现状是已平整及地上有部分活动板房,属于废弃地,土地现状不属于林地;其次,退一万步讲,即使套比《文昌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答辩人的项目部涉及林地512平方米,但答辩人已于2018年7月份将项目部建成并投入使用。《文昌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在2018年12月1日才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复通过。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文昌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对答辩人建造项目部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被答辩人认定答辩人非法占用林地518平方米属认定事实不清,其依照《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答辩人进行处罚属法律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请求贵院裁定不准予执行被答辩人作出的文林罚决字(2019)第2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中标通知书;2.海南省红岭灌区田间工程文昌市3标段施工劳务分包合同;3.租地合同;4.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本院认为,根据《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被执行人建造项目部所使用的土地在《文昌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中涉及林地253.16平方米,在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1日通过的《文昌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中涉及林地518平方米。因被执行人是在2018年7月份建造项目部,《文昌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对被执行人不具有溯及力。因此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建造项目部占用林地面积的事实认定有误。另外,被执行人租赁文昌市文城镇后港村民委员会后港三村小组的土地上原有海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其他项目时留下的部分板房,该板房并非被执行人所有。虽然被执行人有扩建部份,但申请执行人在办案时未查明该土地上板房的权属就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申请执行人文昌市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所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文昌市林业局作出的文林罚决字[2019]第2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严世棉
人民陪审员   梁振忠
人民陪审员   唐怀仙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一条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三)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四)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