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帮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帮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高盛环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执4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帮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
法定代表人:郑帮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顺伦,男,194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成都高盛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高铬,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帮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高盛环卫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0)川0521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成都高盛环卫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四川帮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帮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成都高盛环卫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高盛环卫有限公司立即履行(2020)川0521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成都高盛环卫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1.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高盛环卫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川AG××××号沃尔沃牌和川A6××××号小型汽车二辆,本院委托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在成都市车辆管理所查封时被告知上檀车辆已过户。
2.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高盛环卫有限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委托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成都高盛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高盛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已对被执行人成都高盛环卫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铭限制高消费并将成都高盛环卫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成都高盛环卫有限公司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
六、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四川帮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成都高盛环卫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查明的财产已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高盛环卫有限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4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成都高盛环卫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熊英、贺大成履行(2020)川0521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熊英、贺大成发现被执行人成都高盛环卫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 非
审 判 员  舒 婉
审 判 员  毛启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殷登峰
书 记 员  谢文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