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世纪恒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南充宗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遂宁市恒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302民初6712号
原告:***,男,1987年5月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雄伟,南充市顺庆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李云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守明,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宗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付开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杰,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璐,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遂宁市恒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
法定代表人:文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杰,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璐,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十五建公司)、南充宗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辉租赁公司)、遂宁市恒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租赁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2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6元,减半收取14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仲 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