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世纪恒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射洪县万林正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余勇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民初6403号
原告:射洪县万林正兴建筑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射洪县万林乡夏家大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2MA63RF295J。
经营者:刘家海,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世纪恒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桐子垭工业港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680402993T。
法定代表人:杨智勇,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遂宁市恒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射洪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沱牌大道中段东侧豪帝庄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5950503130。
负责人:赵治勇,系公司经理。
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8号中康总部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633986788。
法定代表人:刘畅,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学廷,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赵阳,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余勇,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原告射洪县万林正兴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四川世纪恒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遂宁市恒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射洪分公司、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张学廷、赵阳、余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射洪县万林正兴建筑设备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3.55元(已减半),由原告射洪县万林正兴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黄大全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沅林
书 记 员 李声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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