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世纪恒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302执37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5月31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3月28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张俊,男,汉族,1982年3月3日生,住南充市仪陇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路324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龙。
被执行人:南充宗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延安路548号1幢1层27号。
法定代表人:付开勇。
被执行人:遂宁市恒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桐子垭工业港内。
法定代表人:文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302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张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遂宁市恒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2018)川1302执3718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两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逾期视为放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 涛
审判员 陈 鲲
审判员 桂芳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