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世纪恒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遂宁市恒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金和润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11815号
原告:遂宁市恒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桐子垭工业港内。
法定代表人,文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前,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金和润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15号3栋1单元2层211、2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原告遂宁市恒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和润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遂宁市恒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市恒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宁市恒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71元,减半收取4335.5元,由原告遂宁市恒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