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江月山,男,194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宜宾金江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蜀南大道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566176096。
法定代表人:陈大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2民初629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江月山、宜宾金江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江月山、宜宾金江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宜宾三祥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具有收入(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月山、宜宾金江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宜宾三祥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1125755.7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以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