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金江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江月山、宜宾金江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江月山,男,194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宜宾金江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蜀南大道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566176096。

法定代表人:陈大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2民初629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江月山、宜宾金江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江月山、宜宾金江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宜宾三祥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具有收入(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月山、宜宾金江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宜宾三祥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1125755.7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以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