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金江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宜宾金江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民初1838号

原告:***,女,汉族,1954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告:宜宾金江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566176096,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蜀南大道24号。

法定代表人:陈大松。

第三人:江月山,男,汉族,1948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诉被告宜宾金江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江月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因暂时找不到被告宜宾金江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由,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6元,减半收取计25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孙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