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执48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宜宾金江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蜀南大道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566176096。
法定代表人:陈大松。
关于***等人与宜宾金江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纠纷系列案件,查明上述案件的被执行人系同一人,为便于案件统一管理和执行,本院决定将上述案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2019)川1502执4818号案件并入(2018)川1502执1586号案件统一执行;
二、终结(2020)川1502执48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雪功
审 判 员 牟冬勤
审 判 员 邓以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雄
书 记 员 张茂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