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3执48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代理人:洪涛,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迅***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卡子湾乌奇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迅***工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90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新疆迅***工机械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第三人安福有持有的新疆迅***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33.5%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
二、被执行人新疆迅***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