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迅展鸿柳工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新疆迅展鸿柳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109民初1171号******
原告:新疆迅展鸿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卡子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涛,新疆同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汉族,出生日期不详,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迅展鸿柳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迅展鸿柳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20元(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其余受理费709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