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迅展鸿柳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迅展鸿柳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20元(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其余受理费709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