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9民初468号
原告:新疆迅展鸿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田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涛,新疆同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奇台县。
被告:**,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奇台县。
被告:**,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新疆迅展鸿柳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迅展鸿柳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2.0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26.01元(原告已预交),又因原告申请降低诉讼请求,实收受理费1830元(减半),邮寄费220元,合计2050元,由原告新疆迅展鸿柳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剩余996.01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新疆迅展鸿柳工机械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